【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】修正後之申報規定

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衛生署101年6月20日署授食字第1011800324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生效。

修正後之申報規定,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,均應於規定期限前,辦理申報期間內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;於該期間無任何管制藥品收支或結存情形者,亦應辦理申報作業。

機構之申報已取消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半年報規定,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均修正為【年度申報】,因此,已無須於101年7月31日前辦理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之申報,定期申報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之期限規定,由每半年一次改為【一年一次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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