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108年度長期照顧Level-2-醫師專業課程」

 一、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規定:「長照服務人員: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、認證,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。」依據同法第18條規定,長照服務之提供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,應由長照人員為之。且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、在職訓練。

 

 二、旨揭課程共計16小時,將於108105()106()舉辦,課程簡介請下載檔案參考。

 

三、即日起,一律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(www.tma.tw線上報名,報名截止於108915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