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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108年度長期照顧Level-2-醫師專業課程」
一、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規定:「長照服務人員: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、認證,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。」依據同法第18條規定,長照服務之提供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,應由長照人員為之。且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、在職訓練。
二、旨揭課程共計16小時,將於108年10月5日(六)及10月6日(日)舉辦,課程簡介請下載檔案參考。
三、即日起,一律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(www.tma.tw)線上報名,報名截止於108年9月15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