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核釋醫師稅務稽徵疑義乙案,最新補充命令

 

財政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,核釋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勞務報酬之課稅乙案,引起諸多疑義,經公會積極爭取,獲財政部公告修正,於10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補充核釋最新規定如下:「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,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。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,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,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,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,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,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。」
財政部令,請下載檔案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