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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」,自即日起生效。
衛生署101年5月29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8號公告「小腸移植手術」自即日起不屬須施行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,欲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院及醫師,應依該署101年6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3號令規定,報署核定資格後,始得為之。
該署101年6月1日衛署醫字第1010264603號令:訂定「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,該核定原則如下:
施行小腸移植手術醫院及醫師資格核定原則
一、 行政院衛生署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,為核定施行小腸移植
手術之醫院及醫師資格,特訂定本原則。
二、 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院,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:
(一) 為新制醫院評鑑特優、優等或醫院評鑑區域醫院以上,且具相當於新制
教學醫 院評鑑為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者。
(二) 具有專任病理科、麻醉科、精神科、泌尿科、腎臟科、心臟血管內科、
心臟血管外科、內分泌科、胸腔科、感染症、免疫學、血液學、呼吸治
療及影像醫學等專科或專長之醫師,及臨床藥理、營養學、移植協調人
員與社會工作師。
(三) 具有專任消化系外科或小兒外科專科醫師至少一人。
(四) 具有專任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小兒科專科醫師至少一人。
(五) 具有人體器官移植免疫檢驗設備及其人員。
(六) 具備提供居家全靜脈營養照護之團隊。
三、施行小腸移植手術之醫師,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:
(一) 取得小兒外科專科醫師或消化系外科專科醫師資格二年以上。
(二) 於國內、外主要執行小腸移植醫院接受小腸移植訓練一年以上,且參與
小腸移植手術及術後照顧各五例以上,並取得該醫院出具之受訓證明。
(三) 曾主刀消化器手術三百例以上,其中包括主刀腸道切除及吻合相關手術
四十例以上。